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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

時間:2025-08-08 08:14:41 答辯狀 我要投稿

二審答辯狀

  為了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人可以用答辯狀進行答辯。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法庭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審答辯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二審答辯狀

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qū)XX街6號的房產(chǎn)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chǎn)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chǎn)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zhuǎn)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nèi)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石,主任。

  答辯人現(xiàn)就Q等上訴人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一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一審判決正確,應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是以上訴人在一審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駁回起訴的;認定不屬于受案范圍又是基于認為管委會的答復行為是重復處理行為。

  所以,本案的關鍵點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會的答復行為是,還是不是重復處理行為。

  而縱觀上訴人的上訴,卻漫無邊際地大談與此關鍵點無關的所謂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認為:

  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沒有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系、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fā)生新的影響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fā)生于對當事人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處理后,當事人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jīng)過審查,維持原有的行為,駁回當事人的申訴。

  本案中,不能因為管委會方的`答復中沒有"申訴"二字,沒有"駁回"二字,就不是重復處理行為。從本質(zhì)上看,該答復完全符合重復處理的行為特征。一是,沒有改變280號房屋的屬性即"三峽淹沒不予補償";二是,沒有改變原名山鎮(zhèn)人民政府(即現(xiàn)答辯人)按照《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與各上訴人分別簽訂的《xx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xié)議》中,所確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三是,沒有對各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發(fā)生新的影響。

  行政訴訟制度之所以規(guī)定對這類行為不能提起訴訟,主要是基于三點考慮:一是重復處理行為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新的影響,沒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關系;二是如果對這類重復處理行為可以提起訴訟,就是在事實上取消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期間,這也就意味著任何一個當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重新將任何一個行政行為提交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重新審查,有悖于行政訴訟設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將這類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僅不利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信任。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此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代書:付律師

  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3

  答辯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AAA,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_____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qū)GGG村村民,現(xiàn)住該村。

  答辯人就原審被告GGG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證據(jù)不足,且與事實不符”,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為了拖延承擔答辯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審答辯狀4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qū)****。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qū)****。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x區(qū)****。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jù)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x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jù)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wǎng)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jīng)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zhì)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chǎn)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也符合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現(xiàn)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x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xx年8月24日歸還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xx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fā)生買賣聚苯板業(yè)務關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zhuǎn)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zhuǎn)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jù)為證,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jù)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jù)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jīng)形成并存在的證據(jù),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jù)的范疇,現(xiàn)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jīng)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jù)材料進行質(zhì)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jù)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nèi)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lián)性。再次,取款行為發(fā)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的欠款,那也是償還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jù)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條、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zhuǎn)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zhuǎn)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zhuǎn)讓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zhuǎn)讓費xxx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yè)交接手續(xù)。根據(jù)公司轉(zhuǎn)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nèi)容的描述與公司轉(zhuǎn)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zhuǎn)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jù)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的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jù)、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jù)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fā)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一月七日

二審答辯狀5

  答辯人:倪德華,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系杭州市下城區(qū)xx客運社業(yè)主。

  答辯人現(xiàn)就上訴人的上訴觀點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首先,答辯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著上訴人所述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

  下面,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提出的三點理由,逐一答辯如下:

  一、關于勾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的行為,以及是否與其履行職務具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問題

  上訴人認為,犯罪分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密切的直接的聯(lián)系”。甚至認為,“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至少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在上訴狀第3頁第3行)。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觀點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權行為并非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上訴狀稱“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這種觀點不僅讓法律人吃驚,更讓整個出租車行業(yè)乃至整個社會震驚。

  因為,勾某的侵權行為表現(xiàn)為行兇殺人,而其履行職務行為只能是運送顧客,作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的經(jīng)營活動也只能是運送顧客。如果說出租車駕駛員剝奪他人生命這種犯罪行為被理解為是出租車駕駛員典型的職務行為,那么,豈不意味著殺人行為也被當然地包含在出租車司機的職務工作之中了嗎。顯然,這種觀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殺人的侵權行為不可能成為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

  第二,勾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內(nèi)在聯(lián)系。上訴人所說的“密切的直接的聯(lián)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釋第九條)所界定的“內(nèi)在聯(lián)系”。

  所謂的內(nèi)在聯(lián)系,是指事物之間的必然的、本質(zhì)的、規(guī)律性、固有的聯(lián)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質(zhì)的聯(lián)系。答辯人承認本案兇手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一種外在的、偶然的、事實上的聯(lián)系,但絕不存在一種內(nèi)在的聯(lián)系。

  通俗一點講,勾某作為駕駛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就是駕駛出租車運送旅客,該行為與其殺人的侵權行為之間,難道存在著一種內(nèi)在的或者說本質(zhì)的、規(guī)律性的、必然的聯(lián)系嗎?若果真如此,還有誰敢坐車?誰敢開車?誰敢雇傭駕駛員?這是從普遍意義上看。

  再從本案的事實看,勾某殺人、盜竊的行為與其履行開車送客的職務行為之間何來本質(zhì)的、必然的、規(guī)律性、固有的聯(lián)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車輛故障所致,也非車禍意外所致,也非為車主牟利所致,更不是為了完成其雇傭活動的客觀需要所致,而是純粹的勾某個人的殺人、盜竊的犯罪故意所導致的,除了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的時間、地點巧合外,并無彼此間內(nèi)在的聯(lián)系。

  第三,上訴狀用四個故事來證明勾某的殺人行為源自勾某的服務行為,因而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這個觀點不能成立。

  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上訴狀中所述的四個事實并未交待該事實的出處,而且沒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為片言只語,而是按照上訴狀的目的而選擇性引用。這種事實的論證顯然缺乏真實性與科學性。

  其次,從具有權威性的兩次刑事判決認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實來看,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刑事判決和裁定,均沒有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相反,刑案的事實調(diào)查已經(jīng)充分證明了上訴狀中描述與事實不符。例如,上訴狀中稱被害人與勾海峰雙方“發(fā)生扭打”,而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案內(nèi)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時膽小且性格內(nèi)向,尸檢報告亦未發(fā)現(xiàn)有嚴重打斗痕跡。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tài)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fā)生激烈沖突而殺人,不僅沒有證據(jù)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

  再次,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幾乎全都是未得到認證的勾海峰單方供詞,而勾海峰的供詞要么沒有任何佐證,要么已經(jīng)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調(diào)查中被證明與事實不符。據(jù)此論證,顯然不足為據(jù)。

  例如,上訴狀中稱:“吳晶晶在遭受驚嚇后,要求勾海峰開慢一點、穩(wěn)一點”;“結合自己(勾海峰)幾天前的車禍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處理號以及自己這幾天與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車門無法打開,致使吳晶晶在車上繼續(xù)‘嘮叨’”,以及“勾海峰又強行伸手欲將吳晶晶從車上拉下,遂發(fā)生扭打”等。這些描述均缺乏事實依據(jù)和證據(jù)佐證。而且,勾海峰的供詞中對受害人的描述諸多地方與受害人的家人、親戚以及同學對受害人的言談舉止評價恰恰相反,也從側面表明勾某供詞的不可信。至于社會上對本案事實的各種敘述都無法否認經(jīng)過質(zhì)證而認定事實。

  可見,上訴狀將已被法庭調(diào)查否定的事實以及無任何證據(jù)為佐證的兇手單方的供詞作為支持其上訴觀點的依據(jù),顯然其結論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訴狀中所描述的四個事實無法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進而也否定了勾某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內(nèi)在聯(lián)系。

  二、關于雇主責任的法律理解問題

  第一,雇主責任的確屬于替代責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但并非如上訴人所說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員”,也不能簡單地說“雇員侵權就是雇主侵權”。畢竟,雇主和雇員具有相對獨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規(guī)定雇主替代雇員承擔責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從事雇傭活動”。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上訴人將雇員的侵權行為無條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權行為的觀點,與現(xiàn)行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符。

  第二,上訴狀用雇主理論中的“利益歸屬原則”來論證雇主應當替雇員承擔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該觀點的前提是:雇員只有構成“從事雇傭活動”發(fā)生的侵權,才談得上雇主承擔替代責任。然而,前述觀點已經(jīng)充分證明勾某的侵權行為不是履行職務,也與其履行職務無內(nèi)在聯(lián)系,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的情形。

  如果上訴狀中所述的雇員行為等同于雇員行為的觀點成立的話,那么被上訴人就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責任作為替代責任必須考察其適用的條件。

  三、關于被刑事判決否定的事實是否能成為本案認定的事實

  第一,刑事判決、裁定對“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tài)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fā)生激烈沖突而殺人”明確認定“不僅沒有證據(jù)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而不是象上訴人所稱的“事實未予確認”。如此明確的認定,難道還不足以將該因車費及服務態(tài)度而引起殺人的事實予以排除?!難道民事案件就可以無視法律事實嗎?!相信所謂的民事證據(jù)高度蓋然性原則不可能是指將已經(jīng)證明了的事實予以相反解釋的論理。

  第二,上訴狀始終把兇手勾海峰的供詞當作十分可靠的證據(jù),并且認為,勾海峰在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過程中,“均有穩(wěn)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話來佐證:“至今天這個地步了,沒有必要說假話”。事實真的如此?兇手勾海峰究竟有沒有說假話?是否真的可信?

  例如,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查明:勾海峰稱其與吳晶晶發(fā)生激烈爭吵,吳晶晶大聲指責他,后兩人又發(fā)生互打。結果,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受害人的平時一貫的為人出世,及其尸檢報告都勾的供詞不符。而且,從常理看,勾某在犯罪后,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避免法律的嚴懲,從而將其犯罪行為的原因推給受害人,從而造成一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假象。為此受害人的親友、同學也在不同場合對勾某口角之爭提出過異議。答辯人認為,相比于勾某的單方供詞,此種觀點更具真實性。

  第三,上訴狀認為,“從民事審理的角度出發(fā),當事人的‘自認’就足以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后果,而無需其他證據(jù)加以證實”,“且可以自愿承責換取裁判結果”。這個觀點顯然混淆了本案與刑案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上訴狀的觀點違背了一個基本事實——勾海峰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何來民事審理中的“自認”?又如何“自愿承責”?

  綜上所述,勾某殺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它既不屬于被上訴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而且,其外在表現(xiàn)形式也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與履行職務行為之間也不存在內(nèi)在聯(lián)系。上訴狀中所述的事實僅以兇手勾某的供詞為依據(jù),且與事實以及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符,更不屬于自認。因而,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鑒于以上事實與法律,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倪德華

  代理人:吳清旺唐炳洪

  二○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6

  答辯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王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聯(lián)系電話: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xxx)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xiàn)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xiàn)了節(jié)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jīng)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jīng)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zhì)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

  因此從本質(zhì)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

  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guī)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nèi)容,不具備發(fā)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xiàn)了節(jié)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7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被告): 男 年齡: 民族: 籍貫: 住址:

  因______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現(xiàn)答辯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原、被告雖是經(jīng)他人介紹,但婚前有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彼此了解,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礎。婚后,通過幾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了相對牢靠的`感情基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nèi)、某些事情上出現(xiàn)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chuàng)美好人生!睹穹ǖ洹芬(guī)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我認為我與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x 年 x 月 x 日

二審答辯狀8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_街________號的房產(chǎn)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chǎn)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chǎn)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zhuǎn)移給乙方!币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做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nèi)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9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縣________鎮(zhèn)________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jù)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jù)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fā)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shù)額達________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jù)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jīng)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審答辯狀10

  答辯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xiàn)住在XX市XX區(qū)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jù)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jù)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guī)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fā)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fā)現(xiàn)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優(yōu)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zhì)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xx年度的標準執(zhí)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y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答辯人提供了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y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jù)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shù)刈o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jù)當然屬于有效憑據(jù),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jù)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nèi)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優(yōu)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nèi)部規(guī)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guī)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該數(shù)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zhì)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斑t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二審答辯狀11

  答辯人:陳__

  被答辯人:福建省__公司。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福建省__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被答辯人之上訴狀,答辯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該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放棄、讓渡等方式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但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不得以損害第三方的利益為前提。

  本案被答辯人放棄對對方當事人所提出的過高違約金的抗辯,但要答辯人去承擔其放棄抗辯的不利后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20____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diào)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guī)定正是對之前調(diào)整違約金的理論觀點和實踐做法的肯定,雖然被答辯人與物業(yè)公司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是在該解釋實施之前判決的,但如果答辯人提出調(diào)整違約金的抗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論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辯人未提出抗辯的過錯行為讓這種可能性成為“零”。

  在被答辯人與物業(yè)公司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答辯人只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不會產(chǎn)生遲延履行金和執(zhí)行費,在上述案件中答辯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承擔包括認錯在內(nèi)法律義務的問題,即便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后要向答辯人追償也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的問題。

  正是因為被答辯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過錯行為才產(chǎn)生了額外的費用,應由被答辯人自行負擔。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中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訴訟費的部分正確,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____年二月二十三日

二審答辯狀12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張,女,1x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中區(qū)較場口星河城X座33-6號。電話:13x0x316905

  答辯人于xx年x月xx日收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楊(原審原告)因不服(xx)中區(qū)行初字第3x0號行政裁定之上訴狀副本,F(xiàn)答辯人根據(jù)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答

  辯如下:

  一、張與上訴人,申請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fā)權屬各占50%的不動產(chǎn)所有權證,這一客觀事實屬實。

  購房時張與上訴人已約定重慶市渝中區(qū)較場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權雙方各占50%,這一客觀事實已經(jīng)是(xx)渝五中法民終字第4x05號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之后上訴人申請再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又以(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x號裁定駁回上訴人楊再審申請。

  二.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fā)101房地產(chǎn)證0x字第13x90號房地產(chǎn)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張、上訴人與x聯(lián)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依法申請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fā)不動產(chǎn)所有權證。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查相關材料后,認為申請人的內(nèi)容真實,合法有效,在法定時間內(nèi)向申請人頒發(fā)不動產(chǎn)所有權證,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三.原審裁定認定的上訴人訴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已過起訴期限,其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上訴人在一審中當庭陳訴在xx年1月開始支付銀行按揭款時,x聯(lián)公司才將產(chǎn)權復印件等相關手續(xù)交給上訴人。這時上訴人如不知訴訟權,也已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起訴期限應當從xx年1月起算。

  另外,不動產(chǎn)重慶市渝中區(qū)較場口星河城A座33-6號權屬證上記載時間為xx年8月16日,該不動產(chǎn)在產(chǎn)權登記中心登記的時間最晚也應當在"xx年8月16日"。由于不動產(chǎn)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否則登記失去意義,因此"xx年8月16日"上訴人楊就應當知道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發(fā)101房地產(chǎn)證xx字第13x90號房地產(chǎn)權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起訴期限從xx年8月16日起算也成立。

  因此,上訴人訴稱適用年的起訴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四、上訴人訴稱一直在主張權利,這與是否過起訴期限無關。

  上訴人把民法中訴訟時效的中斷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混為一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根本就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說法。

  五、上訴人多次向被上訴人寄函要求作變更登記,被上訴人并非行政不作為。

  被上訴人在xx年7月5日以渝地房登函(xx)57號回復上訴人:…權利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確認土地房屋權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證明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資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然而上訴人沒有提供材料。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13

  答辯人:李xx,女,1979年9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區(qū)xx鎮(zhèn)xx居民委員會朝陽路666號。

  被答辯人:劉xx,男,1975年4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新區(qū)xx村二組。

  被答辯人:劉xx,男,1971年10月11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新區(qū)xx村三組。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xiàn)作如下答辯:

  一、 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按責一次性全部支付假肢費用是合法且公平的。

  1、一審判決的假肢費用標準不高,且低于省里規(guī)定的相關標準,在一審庭審中答辯人也提出關于假肢安裝標準低于省里的標準但由于是答辯人申請法院咨詢的,故不再另行申請。

  2、被答辯人認為只應該支付首次安裝費用是錯誤的觀點。根據(jù)人損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殘疾輔助費用的更換周期、賠償期限均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鹽城市義鼎假肢矯形器裝配服務有限公司具有民政部資質(zhì)批文其出具的意見具有證明力。答辯人認為應該按該咨詢意見判決予以一次性支付。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如年齡等,這純粹是被答辯人逃避責任的說法。那么答辯人不禁要問如果被答辯人存在不確定因素時,答辯人的權利到時向誰主張呢?且人損解釋的第三十一條也規(guī)定應當一次性支付。另外假肢安裝費用是對答辯人生活質(zhì)量下降部分的賠償,是被答辯人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

  3、假肢咨詢費是假肢安裝保證金純粹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假肢咨詢意見是答辯人在一審時申請法院咨詢的,如同法醫(yī)鑒定一樣收取相關咨詢費用是合理的。

  二、關于精神撫慰金應考慮本案中答辯人年紀較輕且該事故對答辯人的身體和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答辯人看到自己失去了一條腿,一度有輕生的想法。故這兩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是合理的且也不足以彌補對答辯人造成的'精神傷害。

  三、本案中答辯人家庭承包客車營運,且答辯人參與經(jīng)營管理和售票,另答辯人與丈夫高xx居住在鹽城市xx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宿舍區(qū),故對答辯人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關于殘疾等級根據(jù)市中院的規(guī)定多處殘疾者的經(jīng)濟賠償計算,只有一個最高傷殘等級的,最終的傷殘等級可以在最高的傷殘等級之上,以最重的等級作為賠償?shù)闹饕罁?jù),每增加一處傷殘,則增加05級,但全部所加幅度不能超過一級,故本案中在答辯人一處五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時合并上升1級以四級傷殘計算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法庭依法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此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特別授權代理人江蘇珠溪

  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曙濱

  XX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14

  答辯人(第三人)。

  答辯人現(xiàn)就XXXXTFTF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9號--00051號"行政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案,現(xiàn)答辯人統(tǒng)一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裁定正確。

  因這一裁定既與事實相符,也與法律不悖。

  雙方對以下事實本身是沒有爭議的:x年3月25日,原豐都縣人民政府北岸城區(qū)開發(fā)建設管理委員會下發(fā)《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決定對豐都縣舊縣城淹沒區(qū)內(nèi)x年5月10日后修建的符合有關條件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助,對原名山鎮(zhèn)居民符合條件的住房授權由原名山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簽訂補助協(xié)議并組織兌現(xiàn)。原名山鎮(zhèn)人民政府(即本答辯人豐都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按照《關于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與上訴人分別簽訂了《豐都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xié)議》,對上訴人在舊縣城淹沒區(qū)內(nèi)x年后修建的原名山鎮(zhèn)中華路280號前樓房屋給予了補助。前樓房屋后由縣北城管委會予以拆除。

  但雙方對該事實是否符合超過起訴期限的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了不同觀點。

  前述事實證明,上訴人至少在x年就已經(jīng)知道拆除、補助行為發(fā)生。最高法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chǎn)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訴人不屬于不知道的的情形。

  一審據(jù)此認定上訴人的起訴早已經(jīng)超過起訴期限,駁回起訴。也即,一審與答辯人方的觀點相同。

  二、上訴人的觀點錯誤。

  一是,行政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一說,上訴人硬生生一再以訴訟時效說事。

  二是,上訴人制造出一個邏輯,行政機關自己糾正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不需要計算訴訟時效。上訴人把102次會議紀要說成是在糾正違法行為,系杜撰——該紀要分明是在處理與上訴人原設定的權利義務無關的、案外人的遺留問題,何來違法?即便違法,也因是與案外人相關的法律關系,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發(fā)生影響。上訴人又稱行政機關自己在糾正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不需要計算"訴訟時效",這更是杜撰。試問,何處有此規(guī)定。

  三是,上訴人徹底誤解了起訴期限的法律意義及構成要件。

  起訴期限與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一要件緊密相聯(lián)。本案中即:上訴人至少在x年就已經(jīng)知道拆除、補助行為發(fā)生,就應"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期限就得從此時起算。怎么可能如上訴人的上訴中所稱:行政機關自己糾正違法行為,"所以訴訟時效不需要計算"?難道此時就沒有"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既然沒有,又為什么要起訴、要上訴?

  謹此答辯,懇希采納。

此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QQQQQ

  代書:付律師

  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15

  答辯人:(一審被告)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_____(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_______年_______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_______基金,先后______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nèi)匯入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_______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______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_____月_______基金的網(wǎng)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zhuǎn)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_____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jù)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jīng)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jù)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jīng)完成了委托事項,協(xié)助上訴人購買了_______基金。

  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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