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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8 12:20:38 制度 我要投稿

(優(yōu)秀)印章管理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一定的規(guī)格或法令禮俗。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優(yōu)秀)印章管理制度15篇

印章管理制度1

  醫(yī)院印章管理制度是一套規(guī)范醫(yī)院內部印章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的規(guī)則體系,旨在確保印章的安全,防止濫用和欺詐行為,維護醫(yī)院的正常運營秩序。

  內容概述:

  1、印章的種類與用途:明確各類印章(如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等)的使用范圍和權限。

  2、印章的申請與制作:規(guī)定印章的申請流程、審批權限和制作標準。

  3、印章的保管:設定印章的存放地點、保管責任人及保管措施。

  4、印章的使用:規(guī)定印章使用的`審批流程、使用記錄和簽批人責任。

  5、印章的停用與銷毀:明確印章停用的條件、程序和銷毀方式。

  6、違規(guī)處理:設立違規(guī)使用印章的處罰措施和責任追究機制。

  7、印章管理的監(jiān)督與審計:定期進行印章管理的檢查和審計,確保制度執(zhí)行的有效性。

印章管理制度2

  第一條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fā)展,為防止不利事件的發(fā)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2、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fā)放,回收印章,監(jiān)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3、本規(guī)定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發(fā)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條印章的保管

  1、公司采取分級保管的辦法,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并保管。

  2、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按要求在表上予以登記。

  4、員工離職時,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xù),作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5、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與廢止方案由辦公室提出,總經理批準。

  6、辦公室必須在提出的議案中對新舊公司印章的種類、名稱、形式、使用范圍及管理權限做出說明。

  7、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辦公室負責,更換或廢止的印章應由規(guī)定的印章管理人交還辦公室主任(或其委托人)。

  8、除特別需要外,廢止印章一般由辦公室保存三年。

  9、公司印章散失、損壞、被盜時,各管理者應迅速向辦公室遞交遺失報告書,辦公室主任應根據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主管副總經理。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1、公司將印章分為一般印章和重要印章(重要印章為辦公室和財務部保管的印章),重要印章須經本制度所規(guī)定的履行審核手續(xù)方可使用。

  2、經辦人需使用印章,須提出申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與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部門經理審核。

  3、經部門經理審核,同意的再根據需要轉其他部門或根據印章使用權限逐級上報審核,無此需要的直接交印章保管人,否決的則退回。

  4、經其他部門或逐級審核,同意的最后交該印章保管人。

  5、印章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同意的則用印,否決的則退回。

  6、重要印章保管人對其所保管的印章的使用擁有最后的決定權,是印章使用權限人。

  7、在逐級審核過程中,經審核被否決的,予以退回。

  8、在其他部門審核過程中,經審核被否定的,經辦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退回,或繼續(xù)流轉并將有關部門的簽署意見予以保留。

  9、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10、印章使用單所載內容必須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否則不予蓋章。

  1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guī)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12、印章保管人對于自行使用的常用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13、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使用印章的依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14、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按上述程序審核,經同意后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15、本辦法中重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權限由公司定期發(fā)布重要印章使用權限清單作出規(guī)定。

  16、一般印章由保管人在部門經理監(jiān)督下使用,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四條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遺失,必須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2、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條附則

  本制度附印章使用權限清單。

印章管理制度3

  印章,作為企業(yè)形象和法律效力的象征,其管理和使用對于企業(yè)的運營至關重要。它不僅是公司內部文件、合同等法律文書的`確認標志,也是對外展示公司權威和信譽的重要載體。

  1、法律效力:印章賦予文件和合同法律約束力,確保企業(yè)權益不受侵犯。

  2、權限標識:不同級別的印章代表不同的權限,如法人章、財務章、合同章等,明確職責分工。

  3、形象展示:印章體現公司的專業(yè)性和正規(guī)性,提升對外形象。

  內容概述:

  1、印章的制作:規(guī)定印章的規(guī)格、樣式、材質,以及制作流程和審批程序。

  2、印章的保管:明確印章保管責任人,設定安全存放地點,防止丟失或濫用。

  3、印章的使用:規(guī)定印章使用權限,明確審批流程,記錄使用情況。

  4、印章的廢止和更換:規(guī)定印章廢止的情形,以及更換印章的程序和時間。

  5、印章的監(jiān)督:設立監(jiān)督機制,定期審計印章管理情況,防止違規(guī)行為。

印章管理制度4

  醫(yī)院印章不僅是醫(yī)院對外行使權力和承擔責任的法定標識,也是保障醫(yī)療業(yè)務正常運行的關鍵。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可以防止印章被非法使用,降低醫(yī)院的`法律風險,保護患者和醫(yī)院的權益,同時提升醫(yī)院內部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印章管理制度5

  一、目的:印章與證照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所有印章、證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印章與證照的嚴肅性,加強印章制發(fā)、使用、廢止及證照管理,提高各相關使用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與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所有的印章和證照

  三、管理部門:綜合管理部

  四、職責范圍: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二)負責本制度的`實施與監(jiān)督。

  五、內容:

  (一)印章、證照分類:公司印章包括行政專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業(yè)務專用章、部門章等。證照包括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副本、IC卡)、銀行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與注銷: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規(guī)定配置或更換印章的部門,由申請部門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經理確認同意并批準后方可刻制或更換。印章刻制或新證照辦理或更換由綜合管理部統(tǒng)一負責,刻制標準或證照辦理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三)申請新辦的印章或證照須在綜合管理部進行登記,并做好印模采樣或證照掃描、復印工作,由綜合管理部進行存檔后,原件由使用部門簽收方可進行辦理。印章刻好后由綜合管理部辦理印章登記手續(xù),填寫《印章管理登記表》,備案并留好印章樣圖。

  (四)印章、證照的管理:

  1、公司的所有印章、證照,均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登記、留樣與存檔,印章應注明啟用時間、廢止時間、廢止原因等,證照應注明年檢年審時間,均應明確相關保管人、經辦人。

  2、由于印章磨損而需要更換印章或證照年檢到期,統(tǒng)一由綜合管理部登記、留樣或辦理年檢年審手續(xù)。綜合管理部應對公司各類印章和證照保管明細進行匯總并定期更新,明細表包括印章證照名稱、主管部門、專管人、辦理日期、年檢年審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證照均由專人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損壞和作廢,必須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報告。

  4、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IC卡)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及使用。

  5、銀行開戶許可證、銀行支付U盤、法人印章、支票購買憑證由財務室出納員負責管理及使用。

  6、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由財務室會計負責管理及使用。

  7、綜合管理部專人保管《印章規(guī)范使用表》,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統(tǒng)一收歸公司財務專管。

  8、印章或證照丟失、損毀、被盜,要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書面報告,并與綜合管理部商量補救措施。

  9、各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辦理證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一并追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10、印章因不慎遺失或損壞,可以按下述程序補刻:公司印章遺失應于發(fā)現當日登報掛失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然后憑掛失公告及工商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公安局指定點刻制;若各部門使用的印章遺失或要求更換新的應向綜合管理部出具書面申請。

  (五)印章、證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手續(xù)均要填寫《用印申請表》。按《用印申請表》內容填寫完整,且由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將不予審批。

  (六)介紹信管理:

  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法人授權書、法人證明書等)、信箋介紹、證明信。

  2、介紹信一般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歸檔保存。

  3、開具介紹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一般事宜由部門經理簽字后綜合管理部審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級主管簽署意見后,由綜合管理部報總經理審批;使用存根介紹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簽字的空白授權書,須報總經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況變化,介紹信領用人沒有使用介紹信,應及時退還。

  5、如若發(fā)現介紹信丟失,領用人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反映,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公司不允許開具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由申請人寫明原因(用途),并在審批表上注明為何需蓋空白資料,必須經總經理書面批準,公司綜合管理部做特別登記、追蹤管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向公司原開具處匯報登記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六、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七、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制度6

  局印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一方面,印章是機構對外活動的'法定憑證,其合法性直接影響到業(yè)務的開展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能防止內部管理漏洞,保障組織資產安全,防止欺詐行為,維護組織信譽。

印章管理制度7

  1、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印章及業(yè)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業(yè)委會指定委員分別負責保管。

  2、印章保管人員做好印章使用記錄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員的委員資格終止的,應于資格終止日的次日將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記錄移交給業(yè)委會。

  4、業(yè)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yè)主大會印章。

  5、業(yè)委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yè)主委員會印章。

  6、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yè)管理圈。經業(yè)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

  7、業(yè)委會因故無法保管的,暫由居民區(qū)黨組織代為保管。

  8、業(yè)委會不得違反議事規(guī)則、管理規(guī)約或未經業(yè)主大會、業(yè)委會決定,擅自使用印章。

印章管理制度8

  局印章管理制度是指為規(guī)范局內印章的使用、管理及監(jiān)督而制定的一系列規(guī)則和程序,旨在確保印章的安全、有效和合法使用,防止濫用或失竊事件的發(fā)生。

  內容概述:

  1、印章的申請與審批:明確印章的制作流程,包括申請、審批、制作和啟用環(huán)節(jié)。

  2、印章的保管:規(guī)定印章的存放地點,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設定嚴格的`保管措施。

  3、印章的使用:規(guī)定印章的使用權限,明確何種文件或事務可以使用印章,以及使用印章的程序。

  4、印章的登記與備案:建立印章使用記錄,對每一次使用進行登記,以便追蹤和審計。

  5、印章的停用與銷毀:規(guī)定印章的廢棄流程,包括停用原因、回收、銷毀等環(huán)節(jié)。

  6、違規(guī)處理:設定違規(guī)使用印章的處罰措施,以示警戒。

印章管理制度9

  部門印章管理制度是對企業(yè)內部印章使用、保管、審批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的制度,旨在確保印章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規(guī)性,防止因印章管理不當引發(fā)的風險。

  內容概述:

  1、印章的'種類與用途:明確各部門印章的種類、形狀、大小以及對應的使用場景。

  2、印章的制作與啟用:規(guī)定印章的制作流程、審批權限及啟用標準。

  3、印章的保管:詳細闡述印章的日常保管措施,包括責任人、存放地點及安全措施。

  4、印章的使用:設定印章使用的審批流程、使用記錄及簽批權限。

  5、印章的停用與銷毀:規(guī)定印章的廢棄、停用及銷毀程序。

  6、違規(guī)處理:設定對違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以強化制度執(zhí)行力。

印章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印章是企業(yè)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yè)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安全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黨章、工會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1號、2號)、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業(yè)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tǒng)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xié)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公司印章的刻制

  第一條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法人審批,由綜合管理部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xù)。

  第二條印章的形體和規(guī)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

  第一條印章授權管理和使用部門:

 。ㄒ唬┕居≌,由公司法人授權向相關部門核發(fā)或核銷;

 。ǘ┕居≌掠煞ㄈ耸跈嘁韵虏块T分別管理和使用: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和使用;

  2、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負責管理和使用;

  3、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業(yè)務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4、公司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時亦應按本辦法執(zhí)行。

  5、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條規(guī)定配置印章或更換印章需向公司綜合管理部上報書面申請,經法人批準同意后配置或更換印章。

  第二條印章的保管

  1、公司的公章由綜合管理部專人負責管理。

  2、財務章、發(fā)票專用章,法人名章由財務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合同專用章(

  1號、2號)分別由綜合管理部門和公司業(yè)務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4、印章保管須由辦公室負責登記,注明印章名稱、頒發(fā)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見附件)

  5、印章必須由專人保管,存放地點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不得帶出公司。

  6、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7、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8、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jiān)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fā)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9、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10、印章保管有異,F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負責領導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第三條印章的交接

  1、印章管理員如因離職,崗位更換或因其他臨時原因需將印章移交他人保管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xù),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印章移交登記表》)

  2、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xù),登記交接日期、管理印章類別。交接人員簽字,印章授權人簽字認可后備存。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一條印章專管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guī)定,嚴格照章用印。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章審批手續(xù)不全的,印章專管員不予用;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員審核文件內容或審批手續(xù)的,印章專管員可拒絕用印并報告領導處理。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需在OA辦公系統(tǒng)上認真填寫相對應審批表格,完善相關流程。

  第二條印章專管員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介紹信、便函、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第三條公司公章的使用

 。ㄒ唬┕竟碌氖褂梅秶饕獮椋

  1 、公司對外簽發(fā)的文件(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2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3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4、公司章程、協(xié)議。

  5 、員工的任免聘用、調動。

  6 、協(xié)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二)公司公章的使用審批:

  1、公司對外簽發(fā)的文件,公司章程、協(xié)議,員工的任免聘用、調動,協(xié)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需逐級審批,經分管副經理和法人簽字后方可蓋章。

  2、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需逐級審批,經副經理簽字后方可蓋章。第四條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一)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xié)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ǘ┕竞贤碌腵使用審批:

  1、合同專用章(

  1號)由綜合管理部保管,用于首次簽訂的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上的合同或后續(xù)簽訂的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上的合同。經辦人需認真填寫《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取得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經理及法人的審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2、合同專用章(

  2號)由分管業(yè)務副經理保管,用于首次簽訂的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合同或后續(xù)簽訂的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合同。經辦人需認真填寫《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取得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經理的審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五條公司財務專用章的使用(一)公司財務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銀行辦理業(yè)務。

  2、人事辦理公積金等。

 。ǘ┕矩攧諏S谜碌氖褂脤徟汗矩攧諏S谜掠韶攧展芾聿抗芾肀9埽涋k人需認真填寫《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取得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經理及財務經理的審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六條法人名章使用

 。ㄒ唬┕痉ㄈ嗣碌氖褂梅秶饕獮椋

  1、銀行辦理業(yè)務。

  2、人事辦理公積金等。

 。ǘ┕痉ㄈ嗣碌氖褂脤徟

  公司法人名章由財務管理部管理保管,經辦人需認真填寫《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取得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經理及財務經理的審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七條發(fā)票專用章的使用

 。ㄒ唬┌l(fā)票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開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開據普通發(fā)票

 。ǘ┕景l(fā)票章的使用審批:

  1、發(fā)票專用章(國稅發(fā)票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保管,用于國稅發(fā)票。經辦人需認真填寫《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取得部門負責人、財務經理的審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2、發(fā)票專用章(地稅發(fā)票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保管,用于地稅發(fā)票。經辦人需認真填寫《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取得部門負責人、財務經理的審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五章公司印章外出使用

  第一條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法人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條公司公章、辦公室使用法人名章、1號合同章如確需帶出使用時,須填寫《公司印章外出使用審批表》,并逐級審批,經分管副經理和法人批準后,需至少兩人進行保管使用、監(jiān)督方可帶出。

  第三條2號合同章如確需帶出使用時,須填寫《公章外出使用審批單》,并逐級審批,經業(yè)務副經理簽字后方可帶出。

  第四條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財務部使用法人名章如確需帶出使用時,須填寫《公司印章外出使用審批表》,并逐級審批,經財務副經理簽字后方可帶出。

  第六章印章的停用

  第一條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二條印章停用時須經法人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綜合管理部封存或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條印章專管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若因擅自用印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時,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guī)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規(guī)定時,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條違反本制度的規(guī)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jié)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印章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guī)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yè)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xù)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zhèn)危慌灞桓嫒俗镏、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jié),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xù),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jiān)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fā)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guī)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fā)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jié);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fā)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jié)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guī)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tǒng)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yè)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fā)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zhí)行。

印章管理制度12

  一、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fā)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2、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總辦全面負責公司印章的管理工作,具體為印章的'發(fā)放與回收、監(jiān)督、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的保管

  1、公司依據印章的使用功能采取分級、分專業(yè)保管的辦法,各類印章由相應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保管。

  2、印章必須由公司指定人員保管,未經允許不得借給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按要求在卡上予以登記。

  4、印章持有人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xù)。

  三、印章使用

  1、公司將現有印章依據重要程度分為二類,其中一類章為涉及公司重要權利義務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其余為二類章。

  2、公司各級人員使用一類印章須按要求先填寫印章使用單,經印章保管人審核,決定是否可以使用,否則予以退回。

  3、印章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簽署的情況予以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

  4、用印后該印章使用單作為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員留存,保存期一年,以備查用。

  5、一類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包括印章管理人在內的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6、二類印章由保管人員決定使用,無須經上述程序。

  7、公司總經理對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決定權。

  8、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要使用印章的,須有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9、公章及其他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四、責任

  1、印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總辦報告。

  2、任何人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進行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審批權限

  1、一類及二類印章涉及費用的印章蓋章流程:

  經辦人(填申請表)→部門經理審核→總辦主任審核→總經理審批→印章管理人員蓋章→審批文件存檔。

  2、二類印章不涉及經濟費用的蓋章管理流程:

  經辦人(填申請表)→部門經理審核→總辦主任審批→印章管理人員蓋章→審批文件存檔。

  六、附則

  本辦法附《印章使用登記單》,印章使用單按時間順序裝訂備查,保存期一年,年度末移交檔案室保管。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七、印章管理使用流程圖:

  1、一類印章使用流程圖

  使用人填寫印章使用單

  印章保管人

  決定印章使用或退回

  印章使用單保存(一年)

  2、印章制發(fā)流程圖

  使用部門經理申請

  總辦主任審核

  總經理批準

  印章刻制

  使用部門經理領取

  填寫領用卡(單)

印章管理制度13

  項目部印章是企業(yè)對外行使權力、簽訂合同、確認文件的有效憑證,其管理直接影響到企業(yè)的法律權益和聲譽。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可以防止偽造、篡改文件,保護企業(yè)免受經濟損失,同時也維護了企業(yè)形象,增強了合作伙伴的'信任度。

印章管理制度14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規(guī)范企業(yè)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yè)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yè)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yè)指定部門統(tǒng)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具體分為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yè)財務方面的相關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員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jiān)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各印章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有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承擔。

  第7條、企業(yè)總裁可以使用企業(yè)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處,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編制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簿,說明印章的制作時間、內容、發(fā)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與財務有關的印鑒簿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更新印鑒簿。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加蓋印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中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企業(yè)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yè)使用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裁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企業(yè)指定部門存檔。

  第17條、印章使用完后,印章保管人需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guī)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進行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yè)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yè)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22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

印章管理制度15

  醫(y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yī)療文件,是醫(y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y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y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yī)院的診療水平。醫(y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盀o醫(yī)附院醫(yī)學診斷證明書”必須加蓋瀘醫(yī)附院醫(yī)療專用章后方有效。

  為使我院醫(yī)療專用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醫(y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維護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規(guī)范院內醫(yī)學文書證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規(guī)定如下:

  一、本規(guī)定所指的醫(yī)學文書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死亡診斷證明”、“癌痛患者醫(yī)療證明”。

  二、印章由醫(yī)教科專人管理,專管人員因事外出,應將印章交本科負責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實用印內容,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四、醫(yī)學文書證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蓋章:

  1、出具醫(y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我院注冊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職稱的執(zhí)業(yè)醫(y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y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y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zhí)業(yè)范圍無關或者與執(zhí)業(yè)類別不相符的醫(yī)學證明。醫(y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y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yǎng)、免夜班等非臨床醫(y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y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否則,不予蓋章。

  2、醫(y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其他時間不予蓋章。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未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休假時間、當日時間及醫(yī)生簽字的不予蓋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否則,不予蓋章。

  3、醫(yī)師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yè)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應有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yī)務科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yī)師按照相關規(guī)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y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yī)學診斷證明書。否則,不予蓋章。

  4、醫(yī)學診斷證明書涂改不清的不予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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