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出資證明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說到證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證明是我們經(jīng)常用到的應用文體。那么證明怎么擬定才能發(fā)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股東的出資證明,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股東的出資證明1
任何權利均可通過各種形式來證明,凡可依法證明其股權有效存在的,即為股東,股東出資證明。股權證明形式包括出資協(xié)議、出資事實、持股證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公司注冊登記等。一個權利沒有瑕疵的公司股東,下列證明形式均應一致:
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
第二,在工商注冊文件中被登記為股東;
第三,被記載入股東名冊;
第四,持有出資證明書、股票等持股證明;
第五,簽署出資協(xié)議或股權轉讓協(xié)議等;
第六,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在訴訟中,上述股東資格的證明形式物化為各種形式的證據(jù),法院應當根據(jù)提交的證據(jù)對股東資格進行認定;如果各種證明形式之間存在矛盾,法院應當從中尋求不同情況下確認股東資格的原則。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guī)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jù),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據(jù)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jù)。根據(jù)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guī)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系,我們可以初步認為:
第一,公司章程記載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jù)此認為,凡記載于公司章程的即為股東;
第二,對于非發(fā)起人股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并非其成為股東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guī)范、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fā)生矛盾的問題時有發(fā)生,審理時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jù)證明股東確實已經(jīng)出資,并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應采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fā)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常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為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xiàn)狀,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第31、36、134、145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qū)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jù),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韓國學者李哲松也認為“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chuàng)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出資證明書《股東出資證明》。”
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guī)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系難以從《公司法》本身尋找答案。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于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系,股東名冊由公司保存,隨著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登記義務的前提下,公司可將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者視為真實股東,并認定其紅利分派請求權、表決權、新股認購權等權利;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并非真實股東,亦可免除公司的責任。第三,由于股東名冊僅為公司的內部記錄,非法定公示文件,股東名冊的記載不能對抗擁有其他有效證據(jù)的真實股東,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3、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對進入市場的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減少市場交易風險,其內容因其公示性而對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據(jù)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公司設立必須經(jīng)由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fā)生變更,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工商登記對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記載是否系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正確看待工商登記法律效力的關鍵在于弄清其性質,即其到底是創(chuàng)設權利,還是證明權利?
工商登記屬于商業(yè)登記之一種,根據(jù)商業(yè)登記理論,商業(yè)登記分設權性登記和證權性登記。《民法通則》第37條規(guī)定,法人僅需具備四項條件,即可成立,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不是公司設立的必備要件。而且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fā)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可以推斷,第一,只有“股東發(fā)生變動后”,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在前,工商登記在后,因此,工商變更登記并不是繼受股東取得股權的必要條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而非股權轉讓雙方的義務。因此,盡管工商登記對于公司設立來說,系必要條件,屬設權性登記;但其所記載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對股東資格來說,僅具有證權性作用,而且不能反過來認為,未經(jīng)工商登記即非股東。
綜上可知,我國公司法規(guī)所要求的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并非股權移轉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對第三人產生登記對抗效力,工商登記可以被股東作為證明其股東資格并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jù),第三人也可以憑借工商登記來對抗其他人(包括真實股東)的權利要求。在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權轉讓人之間,工商登記并無創(chuàng)設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根據(jù)股東是否實際履行股東義務、享有股東權利和其他權屬證明形式進行判斷。
股東的出資證明2
一、公司全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證明書。
二、公司住址:××柿×市××區(qū)××街××號。
三、公司登記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冊資本: (元)
五、公司股東:××(股東姓名或名稱)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 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fā)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股東權。
核發(fā)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ǘ┕境闪⑷掌;
(三)公司注冊資本;
。ㄋ模┕蓶|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釋義】
本條是關于股東出資證明書的規(guī)定。
〖評析〗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jīng)依法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文件,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jù),出資證明書《股東出資證明書》。
成立日期,即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注冊資本,股東實繳出資的總額;公司蓋章,只有公司蓋章后,出資證明書才產生法律效力。
股東的出資證明3
蔣正鵬 :
貴股東已經(jīng)依法按照公司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如期履行了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作為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額享有公司股東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特此證明
鵬達物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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