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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需要什么

時間:2022-05-09 00:35:17 娛樂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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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需要什么

  男女雙方在達到一定的法律規(guī)定條件且自愿的基礎上方可進行登記結婚,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fā)結婚證。結婚證是證明婚姻合法的一種法律文書,那么申領結婚證都需要些什么證件材料呢?

領結婚證需要什么

  申領結婚證需要什么證件材料?

  1、雙方本人戶口簿(或集體戶口證明)

  2、雙方本人居民身份證

  3、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俟潭ü、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诖龢I(yè)、個體無業(yè)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yè)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zhí)照)

  特別注意:如果是再婚和因私出境除帶上述四項證件材料外,還需帶上以下材料:

 、僭倩槿藛T: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法院調解書/法院離婚判決書,如果是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初級法院判決生效證明)

 、谝蛩匠鼍橙藛T: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在申領過程中還會收取一定的工本費、服務費等,通常是9元/對,具體因地而異。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申領結婚證的事宜,可進行相關的法律咨詢。

  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情況的婚姻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麻風病未經(jīng)治愈或患有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lián)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yōu)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fā)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chuàng)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guī)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yǎng)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guī)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guī)定外,又明確規(guī)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guī)定:“患麻風病未經(jīng)治愈或患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修訂婚姻法時,衛(wèi)生部門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較多,現(xiàn)在我國已經(jīng)基本消滅。麻風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fā)病率低,即使將病毒注入健康的人體內,也不一定發(fā)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治愈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wèi)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標準是一萬人不超過一人患麻風病,并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大大高于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標準。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guī)定。立法采納了這一意見。

  什么是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母嬰保健法規(guī)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醫(yī)學鑒定證明;榍搬t(y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jīng)婚前醫(y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fā)病期內的,醫(y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yī)學意見;經(jīng)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說明了婚檢項目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并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y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為結婚登記工作帶來了困難。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么是禁止結婚的疾病。立法部門就此問題專門聽取衛(wèi)生部門和著名醫(yī)學專家、教授意見。

  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將會發(fā)現(xiàn)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guī)定為“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guī)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比如侏儒的遺傳率為50%。如果結婚和生育分開,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有些遺傳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應當允許患遺傳疾病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遺傳比例是20%-30%,如用藥可控制在4%以內。禁止艾滋病人結婚,是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與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護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對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因現(xiàn)多數(shù)地方婚檢項目不包括艾滋病檢查,婚姻登記部門很難掌握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國外絕大多數(shù)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于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y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于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于發(fā)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后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guī)定,即“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guī)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jù)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guī)定。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于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y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于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于發(fā)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后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guī)定,即“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guī)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jù)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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