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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時間:2023-09-20 09:30:2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轉讓合同精品(6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轉讓合同精品(6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乙方子女):

  為加強美術專業(yè)水平達到美術聯(lián)考或外省專業(yè)考試上線, 在施秉縣逸品畫室進行美術專業(yè)技能培訓。經雙方協(xié)商,特簽訂立如下協(xié)議:

  一,對象與時間:乙方委托甲方(逸品畫室)對乙方子女進行美術專業(yè)培訓。培訓時間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月25日,在此期間培訓費為3000元人民幣,(暫時以學生就讀學校安排的美術學習時間為準收費,如若中途有所變動,屆時再酌情變更學費。實際收費以甲方開據的單據為準。)

  二,甲方提供的辦學條件:在校舍設施上,有獨立的教室,在師資力量上,美術專業(yè)老師為美術師范類專業(yè)教師任教。教學方式,主動與學生溝通,畫室組織一星期一次小考,每月一次大考,考試成績每月定期以短信的發(fā)送至家長處。在學員學習過程中所發(fā)現問題甲方會及時與家長溝通。實行學生作業(yè)登記制度, 乙方可隨時可以查看學生作業(yè)完成數量及質量。

  三、安全責任:乙方學生在甲方培訓期間,甲方要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與安全防護,培訓期間學生在畫室內所發(fā)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甲方按逸品畫室管理條例進行常規(guī)管理。

  專業(yè)教學實行日考勤制,以確保教學質量和效率。并使學生家長及時了解學生狀況,特制定以下規(guī)章制度,望學生認真遵守,嚴格執(zhí)行。

  逸品畫室管理條例

  1、尊敬老師,團結同學,遵守課堂紀律。

  2、每天按時上課,不準遲到、曠課,早退。

  3、每天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作業(yè)。

  4、學生上課時間必須不能隨意接聽電話,如的'確需要接聽須走出教室方可接聽。

  5、上課期間不得隨意外出,如有重要事務需要請假方可外出。

  6、每天放學后,值日生按時做值日。

  7、愛惜畫室公共財產、公物。

  9、進入畫室不準大聲喧嘩,追逐打鬧、不得抽煙、酗酒 、不準打架、斗毆。

  10、外出寫生必須服從畫室老師的安排,如若不服從教師安排而造成的安全事故需自己負責。

  (鄭重承諾:乙方學生在沒有違反逸品畫室的管理制度及學習任務的情況下,沒有過貴州省20xx年美術聯(lián)考線或外省美術專業(yè)線,所交學費全額退還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態(tài)度擬此協(xié)議,望雙方共同遵守,此協(xié)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從簽字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轉讓合同 篇2

  轉 讓 方(甲方):

  受 讓 方(乙方):

  經營證照持有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xié)商,將位于 房屋租賃使用權轉讓和

  洗浴資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同意將其位于 的 浴池全套設備、設施、裝潢等一次性轉讓給乙方。本次一次性轉讓范圍包括甲方投資的浴室裝潢,儲水罐及管道,池水加溫設備,1個休息室、所有個包間、更衣間、前臺等處的空調、按摩擦背床、休息椅、更衣廚柜、監(jiān)控通訊設施、影視設施、前臺設施等經營性設備,浴室必備的設備等經營物品,甲方已交付給房東至 年 月 日的房租等,轉讓費總計為人民幣大寫 整(¥ 元)。

  二、甲方、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將浴室經營必備的、完整的、合法有效的'手續(xù)、通過法定年審的經營證照交付乙方。丙方同意將位于 的 浴池經營經營證照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的合法經營權;丙方同意今后協(xié)助乙方在其持有的證照有效期內的年審工作。

  三、交接及付款方式:

  1)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 元整(¥ 元);

  2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支付給甲方轉讓費人民幣 元整(¥ 元),實付人民幣 元整(¥ 元);甲乙方共同清點交接設備物品,甲方交付乙方房東開具的房租收據及與房東簽訂的至 年 月 日止的房屋租賃合同,乙方取得設備、物品所有權和經營權;交接完畢

  3)乙方取得經過年審的浴室經營必備的合法有效做營業(yè)證照時支付余款。

  四、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轉讓費時已取得所有動產所有權,甲方當日交付甲方經營時,必須保證所有設備物品與清單一致,如有毀損按價在余款中扣除。

  五、轉讓前浴室所有債務及甲方經營期間所有費用與乙方無關,由甲方償付;轉讓后發(fā)生的債務及費用與甲方無關,由乙方償付。如因甲方未償還轉讓前債務及費用與債權人發(fā)生糾紛而影響浴室經營或造成浴室設備設施被強行抵債或損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經營損失及物資損失。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乙方支付定金后如有違約,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整。

  2)如因丙方不愿或延遲提供浴定營業(yè)證照年審換證所需丙方應提供證件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或受到經濟處罰的,丙方應向乙方賠償經營損失和罰款。甲方必須保證丙方與乙方簽訂房屋續(xù)租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個一份三方確認無競爭已后簽字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就鵝掌湯鍋、干鍋鴨翅技術轉讓事宜,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____________________訂立。

  甲方同意將鵝掌湯鍋、干鍋鴨翅技術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并遵守下列合同條款。

  一 、 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鵝掌湯鍋、干鍋鴨翅技術以______萬元整(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萬元整。轉讓給乙方。

  2.乙方完全同意此價格轉讓費,并在本合同簽訂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甲方______萬元整(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整,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 、 甲方責任:

  1. 甲方保證將鵝掌湯鍋、干鍋鴨翅制作技術及流程教會乙方所委派廚師。

  2. 甲方在乙方經營期間向乙方供應鵝掌湯鍋特制調料粉,每斤價格為 元人民幣。

  3. 甲方不保證乙方經營成果,不對乙方的經營后的盈利性做出任何承諾。

  三 、乙方責任:

  1. 乙方委派廚師不得超過兩名,學習期間不得更換。

  2. 乙方在學習期間不得私下挖甲方廚師,一經發(fā)現立即終止合同,技術轉讓費不予退還。

  3. 乙方的`經營權限僅限于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區(qū)內,如乙方違約經查實合同終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提供鵝掌湯鍋特制調料粉。

  4. 乙方所經營店鋪不得使用含有” ”字樣的字號。

  5. 乙方對鵝掌湯鍋、干鍋鴨翅的制作流程及配方有保密責任和義務,不得傳授他人,否則甲方有追訴的權利。

  四 、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由各方代表人簽字、手印后生效。

  五 、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4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1、車輛基本信息:

  品牌型號: 車牌號碼:

  車輛類型: 車身顏色:

  發(fā)動機號: 車輛識別號碼:

  表征里程: 萬公里:

  使用性質:□家庭用車 □公務用車 □營運用車 □其他;

  2、車輛相關憑證

  登記號:初次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行駛證:□有(證號) □無

  年檢證明:□有(至 年 月) □無

  購置稅完稅證明:□有(稅號) □無

  養(yǎng)路費交付證明:□有(至 年 月)□無

  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明:□有(至 年 月) □無 交強險:□有(至 年 月)□無

  其他相關保險:□有(險種 ;至年 月 日)□無 附加費發(fā)票:□有(發(fā)票編號 ) □無

  購車原始發(fā)票:□有(發(fā)票編號:) □無 質量保證:□有(質保范圍)□無

  3、車輛配置

  燃料: ;排量/缸徑:

  缸數: ;發(fā)動機功率:

  氣囊: ;驅動方式:

  排放標準:;變速器形式:

  ABS: □有□無

  其他重要參數:

  4、車輛事故和修理情況

 。1)、車輛事故情況:□曾發(fā)生 □未發(fā)生

 。2)、車輛損傷和修理情況:

  5、車輛權屬狀況

 。1)、車輛所有人姓名或名稱:

  (2)、車輛設定擔保(抵押或質押)情況:□乙設定□未設定

  6、車輛其他相關作息:

  協(xié)議內容

  一、甲方自愿將車賣給乙方,車輛產權屬于賣方,內容真實,無產權糾紛,一旦發(fā)生問題由甲方負責

  二、經雙方協(xié)商價格為:32000元(大寫:叁拾貳萬元整),

  乙方先付定金 5000 元(大寫: 伍仟 元整),提車時在付 215000 元(大寫: 貳拾壹萬伍仟 元整)余下的 100000 元(大寫 拾萬 元整)于明年三月底以前支付完。買方于20xx年3月5日之前支付完賣方余款100000元,如買方未支付完余款,賣方無償收回此車。賣方不退買方任何費用,過戶后車輛號牌 川Q23927買方原認此車伴為欠款擔保。

  三、此車自 年 月 日 時 分以前與本車發(fā)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甲方負責;

  四、此車自年 月 日 時 分以后與本車發(fā)生的一切有關事情及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過戶由乙方辦理,甲乙雙方出示手續(xù),一切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期限為5天(從把提車款付清算起)。

  六、違約責任:

  1、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的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如甲方逾期履行超過五日,乙方可以解除協(xié)議并選擇要求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定金。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甲方有權要求甲方經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如甲方逾期履行超過五日,乙方可以解除協(xié)議

  并選擇要求甲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沒收乙方支付的定金。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xié)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3、在合同履行之前,買賣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買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買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甲方:乙方:

  日期: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房東已同意甲方將智博輔導中心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轉讓費用貳萬元整,包括輔導班現有的.固定裝修、裝飾及其他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包括輔導班現有學生、桌椅、黑板、床及廚具、空調等家用電器,以及4月1日至10月1日的房租費用七千伍佰元整。(注: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輔導班學生安全歸乙方負責,如學生發(fā)安全問題與甲方無關)。

  三、甲方將壹萬元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交付給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此前甲方經營所產生的有關事項均與乙方無任何牽扯。此后,乙方經營所產生的所有事項均與甲方無任何牽扯。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系,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系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fā)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fā)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tǒng)、詳細的規(guī)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fā)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fā)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xù)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fā)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于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系,成立新債關系,所有舊債關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ǘ┖贤瑱嗬D讓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征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fā)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范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系,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系。通過協(xié)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并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后受到該協(xié)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guī)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guī)定在債法總則中,那么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么?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并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xié)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系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系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于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范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系,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并沒有確定的規(guī)定。

 。ㄒ唬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guī)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系是相對關系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fā)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fā)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后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說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系發(fā)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于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于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fā)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后,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愿償還時,不會發(fā)生基于受害人行為發(fā)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說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愿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就會發(fā)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guī)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

  并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xié)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于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逗贤ā分袥]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依據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ǘ┖贤ЯΣ淮_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么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并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么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并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fā)生、減少訴訟發(fā)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qū)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guī)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于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那么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xié)議之后,若債務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么債權轉讓協(xié)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么合同歸于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于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后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并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于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說,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qū)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fā)生時,可以直接發(fā)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說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qū)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fā)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說,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么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yè)已存在為前提,鑒于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于權利變動采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說,可以準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準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xié)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xié)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么在達成協(xié)議并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fā)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于經濟的發(fā)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后,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fā)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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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采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局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yè)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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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guī)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于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guī)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于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guī)范,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guī)范。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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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表見讓與未作任何規(guī)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兜聡穹ǖ洹返109條之1規(guī)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鑒德國法律和基于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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