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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項目用車的管理制度規(guī)章
為提高公司車輛使用效率、節(jié)約經費開支,保障工作正常開展與車輛正常運行,經公司研究決定,辦公室負責管理所有機動車輛,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車輛使用范圍
1、根據車輛使用范圍的不同,公司車輛分為辦公用車與項目用
車兩類:
1.1
辦公用車指由辦公室日常安排調度的車輛。
1.2
項目用車指公司有針對性的派駐某個項目使用的車輛。
2、辦公用車的使用范圍:
2.1
公司領導公務用車。
2.2
公司業(yè)務用車。
2.3
攜帶現金較多的工作用車。
2.4
重要會議或集體重大活動用車。
2.5
其他緊急情況用車。
3、項目用車的使用范圍:
3.1
用于項目材料采購、工程、銷售等業(yè)務。
二、車輛調度
1、辦公用車的調度:
1.1
統一由辦公室主任或車管人員負責派遣調度。用車人員應做
好《出車記錄表》的登記。
1.2
業(yè)務用車人員提前提出用車申請,以便辦公室合理安排車輛。如多個部門同時申請用車,辦公室有權根據業(yè)務的輕重緩急統籌安排車輛,用車人員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
1.3
公司領導急用車可直接通知駕駛員出車,駕駛員在出車前或
1.0 目的
為了規(guī)范項目部車輛管理,提高項目部車輛使用效率,滿足公務用車需求;降低出車事故率,保證車輛及出行安全;充分利用現有車輛資源,減少經費開支,特制定本規(guī)定。
2.0 范圍
項目部
3.0 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項目部所有車輛的統一管理。
3.2 項目部的車輛由項目經理負責調配。
3.3 責任人負責車輛的具體使用及養(yǎng)護。
4.0 內容
4.1 項目部車輛原則上由行政部統一管理,項目經理負責項目車輛的調配。
4.2 新項目的開工,公司行政部將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配置車輛。
4.3 項目部內部用車,每次外出時,須經項目經理批準并根據需要及車輛調度情況做用車統籌安排。
4.4 每次出車前及出車后,應及時,準確做好出車里程數登記。
4.5 駕駛員必須服從項目經理的調配安排,嚴格按照派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車,不得私自用車或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一經查實,寫出書面檢討,并予以行政處罰。如發(fā)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駕駛員應負全部責任。
4.6 駕駛員是車輛的主要責任人,必須保證車輛安全,定期按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yǎng);保證行車安全,嚴禁酒后駕車及無照駕車或將車輛借與不相干人等使用。
4.7 私車公用,車主需到公司行政部登記備案,并根據《項目車輛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該車輛在項目部產生的費用進行核實后方能報銷;車輛報銷的費用僅含車輛正常使用的油費、過路費、維修及日常保養(yǎng)費用,年審、保險費用由車主承擔。
4.8 出車完畢,車輛必須停放在項目部規(guī)定地點,鑰匙交還項目部。嚴禁異地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4.9 油卡及粵通卡充值辦理,應按公司制定標準及當月財務統計公布數據為準;項目部如有情況特殊需要增加油費,需提交油卡增值書面申請報總經理審批。
4.10 駕駛員必須隨時掌握車況,定期按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修理、使其處于良好的性能狀態(tài)。
4.11私車公用的車輛,公司將安排定點車輛維修中心對其進行評估,再由行政部經理核定后,制定該車輛的維修定額。
4.12 車輛維修前應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注明修理范圍、更換機件項目及修理費用預算等,由項目經理核實簽字后送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或超出車輛固定維修金額發(fā)生的費用,公司不給予報銷。
4.13 駕駛員外出行車或停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嚴禁違章、違規(guī)行駛或停放。駕駛員因自身原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罰款由駕駛人自行承擔。因公發(fā)生違章,駕駛員與公司各承擔50%的罰款。因公發(fā)生交通責任事故,查明原因,視發(fā)生情況的輕重給予處理;車輛調配發(fā)生異動,期間的車輛違章罰款及繳費手續(xù)由用車人負責。
4.14 車輛購置后必須及時購買保險,除附表中車輛保險由公司承擔外,其余車輛的全險、強險、商業(yè)險、車船稅等保險購買由車主自行承擔。
4.15 為完善行政部車輛管理檔案及了解車輛的使用情況,項目部每月5日前需將上月車輛產生的所有費用報公司行政專員統計并錄入車輛管理系統。
4.16 油卡充值按月按定額以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外地項目部車輛油費、過路費、保養(yǎng)及維修費則經項目經理審核后采用實報實銷的方式。
4.17 因公車輛違章由車輛當事人以個人報銷形式申請報銷,并說明原因;5.3 指定車輛的保險由公司統一進行購買和付款。
4.18 深圳市內車輛保養(yǎng)、維修的費用采用月結的方式付款;外地車輛則采用實報實銷的方式。
4.19 車輛調配、出車均應填寫《用車登記表》,經項目經理審核簽字后,根據車輛調配實際情況給予安排。
4.20 行政部不定時進行記錄核查。
5.0 其他
5.1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5.2 本制度自簽發(fā)批準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
6.0 附件
《用車申請登記表》
《車輛維修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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