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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

時間:2025-08-07 08:45:17 答辯狀 我要投稿

民事訴訟答辯狀15篇【實用】

  對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答辯狀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很多事都會在法庭上解決,我們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答辯狀,歡迎閱讀與收藏。

民事訴訟答辯狀15篇【實用】

民事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趙,男,白族,1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jù)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jù)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jù)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jù)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3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區(qū)十三陵鎮(zhèn)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xiàn)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yōu)閲型恋兀?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jù)《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xié)議規(guī)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xié)議,但根據(jù)《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 份。

  其它證明文件 7份。

民事訴訟答辯狀4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結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東民。郭年松高中畢業(yè)后一直在xx鎮(zhèn)小學任教員,后任校長,住xx縣xx鎮(zhèn)東大街10號。1978年妻子病故。郭東民初中畢業(yè)后在縣城當工人,現(xiàn)在縣城x私企當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兩間平房,過著清貧的生活。兒子現(xiàn)在縣城工作,并在縣城安家落戶,平時兒子對他生活不聞不問。只是逢年過節(jié)回來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時生活困難不少,幸運的是他得到了鄰居同宗遠房侄兒郭東平的照顧。郭東平既是他的侄兒,又是他的學生,二人關系密切。郭東平對郭年松很尊敬,虛心向他學文化,在生活上十分關心他,經常幫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臟活,累活。特別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東平對他關懷備至,使他感到心情舒暢,生活愉快。郭東平照顧郭年松,得到了群眾的贊揚。

  由于郭年松辦學有方,使xx鎮(zhèn)小學成為縣,市先進單位,多次受到表揚。他本人也被評為先進教師,多次到縣,市以及鎮(zhèn)上的獎勵。1988年,他用多年積蓄翻建了三間新瓦房,市內也裝修一新。1990年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xù),在家歡度晚年。

  郭年松為了對郭東平多年來的無私幫助表示謝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請本鎮(zhèn)副鎮(zhèn)長王xx,現(xiàn)任鎮(zhèn)小學校長李xx到家,當著他們的面自書遺囑一份;并請他們做遺囑的見證人和執(zhí)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遺囑上簽了字。10月10日還到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xù)。遺囑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執(zhí)一份,另兩份由縣公證處保存。

  郭年松在遺囑中寫明:“我去世后,三間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東平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郭年松突發(fā)腦溢血死亡。因郭東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為父親送葬。喪失由郭東平辦理。郭東平按照遺囑繼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東民回來,因父親遺產繼承問題,與郭東平發(fā)生糾紛,并于5月10日到xx縣人民法院狀告郭東平。

  郭東民起訴狀摘要如下:

 。ㄒ唬┍桓婀鶘|平對原告父親郭年松的所謂照顧,并非“學雷鋒,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過對父親的“幫助”,取得我父親的信任和好感,從而使父親糊里糊涂立下遺囑,將房屋贈與他,達到奪取我家財產的目的。被告奪取我父親全部遺產的'舉動,以使他照顧我父親的卑鄙的動機目的昭然若揭。

 。ǘ┪沂枪晁傻挠H生兒子,是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我只認法律,不認遺囑。遺囑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應當服從國家法律。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辦事,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ㄈ┕晁墒俏业纳碇,有血緣關系,我雖在外工作,逢年過節(jié);丶铱赐先思,父子關系不錯,他不可能剝奪我的繼承權。因此,我懷疑這份遺囑不是我父親真實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騙利誘之下書寫的,懇請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宣布遺囑無效,確認我的繼承權,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原告人:郭東民,男,40歲初中畢業(yè),漢族,x私企老板,住xx縣xx街xx號

  答辯人:郭東平,男,30歲初中畢業(yè),漢族,xx廠工人,住xx縣xx鎮(zhèn)東大街14號

民事訴訟答辯狀5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男,白族,49歲,住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之父。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男,36歲,農民,白族,住___________。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____________不應該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______________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______________的死亡。

  2、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______________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_____________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與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______________家屬壹萬貳仟元(元),每人承擔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______________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jù)三方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______________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jù)此約定,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jù)《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______________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______________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6

  答辯人:__,女,生于19__年__月__日,漢族,____人,___村一組村民。

  委托代理人:__,__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__,__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答辯人因原告余__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于法無據(jù),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要求按遺產進行繼承于法無據(jù)。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說明是征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后,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發(fā)給答辯人母親的征地補償費,由于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根據(jù)《___繼承法》第三條關于遺產范圍的規(guī)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并未包含在遺產范圍之內。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為其父母的遺產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在本案被確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guī)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應該向政策的制定及執(zhí)行者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答辯人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擁有訴狀中所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享有該宗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原告的父親死亡之時,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門立戶,已不再是這個承包家庭戶的一員,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兩個家庭成員即答辯人父母繼續(xù)承包,并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沒有獲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答辯人與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該地,對本家庭戶的承包土地存在實際使用、收益,并在20__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取得了本家庭戶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該塊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人。這一點晨光村委會及一組村民均予以證明。因此,只有答辯人及其母親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權,而原告則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組村民,不具備訴狀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禵__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只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長的已78歲,年輕的也已56歲,早已出嫁離開晨光村一組,有的已經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的已是非農業(yè)戶口,被納入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晨光村一組的戶籍,已失去該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有該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所有行為均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沒有對他人任何權利的侵害。原告訴狀中所指土地補償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既不擁有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對該宗土地進行實際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jù),純屬無理要求。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7

  答辯人:_____發(fā)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區(qū)____號樓圖書市場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愛教育研究所訴我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本公司不應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jù)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薄俺霭嬲邔ζ涑霭嫘袨榈氖跈、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jù)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該出版社應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銷售者;

  第二,我公司對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沒有法定審查義務:對于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應是出版者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我們銷售單位沒有法定的審查義務;

  第三,我公司沒有過錯:我公司具有圖書銷售資質,并通過正規(guī)渠道、合法手續(xù)從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銷售資質的____天則永立書店有限責任公司按折扣40%購進20冊原告所訴侵權物(三維優(yōu)化》一書,又以折扣65%銷售給原告,我公司僅獲利75元。

  綜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權人,不應承擔著作權的侵權責任。要求貴院查清事實,根據(jù)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狀副本4份;

  2.證據(jù)7份。

民事訴訟答辯狀8

  委托代理人:潘月華,山東東方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jù)充分,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要求,具體答辯如下:

  首先,答辯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

  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xx〕201號)規(guī)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lián)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本案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至今并非糾紛標的之房屋所在村集體成員。雖然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但其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強制性性法律規(guī)定,損害了村集體及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答辯人與被上訴人***合同簽訂后,答辯人依照約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訴人卻在未將房屋全部價款支付給答辯人的情況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購房款)又將房屋賣與被答辯人,現(xiàn)該房由被答辯人實際占有。答辯人認為,被上訴人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已經歸于無效。

  三、被答辯人雖然與答辯人沒有合同關系,但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依法返還房屋。

  四、綜上,原審判決被答辯人依法履行返還房屋義務并無不當之處,被答辯人作為原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應另案再訴,而非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六、被答辯人提到的“六、一審判決書中出現(xiàn)多處錯誤:……”,答辯人認為即便一審法院對于被答辯人住址書寫錯誤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區(qū)名稱錯誤也并不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上訴事由,被答辯人以此理由上訴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審判決義務的時間,屬于惡意訴訟,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要求。

  答辯人:***

民事訴訟答辯狀9

  答辯人(被告):王某,男,漢族,19xx年4月1日生,四川X縣人,住四川X縣XX鄉(xiāng)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X3428 ,聯(lián)系電話:136X9159。

  被答辯人(原告):代某,女,漢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縣人 住四川X縣XX鄉(xiāng)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03019xxX8528。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代某提起離婚訴訟一案,根據(jù)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6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經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1996年8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個子女,分別為婚生長女王某、次女王某麗、子王某軍。結婚后,被答辯人在家照顧小孩,答辯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后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家人把被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

  2、被答辯人稱雙方自婚后長期分居,與事實不符。事實情況是:xx年開始,答辯人、被答辯人為了生活,分別出外打工,小孩交給答辯人的哥哥照料,答辯人每年支付生活費。夫妻倆每年春節(jié)期間都回家團聚。

  3、答辯人考慮到自己比對方年齡大,且顧及到被答辯人身體稍有殘疾,婚姻期間雙方為了生活瑣事偶爾也有爭吵打鬧,答辯人每次都是采取忍讓的態(tài)度。答辯人作為丈夫、作為父親,承擔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擔,對家人盡到了照顧義務,幾個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為了孩子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挽救一個完整的家庭。對被答辯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王某

  x3年7月26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10

  在原告查勇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貴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羅平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辯的權利。現(xiàn)在我根據(jù)本案事實、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答辯如下:

  1、 我的當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承包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沒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為任何行為。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當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也到場,劉旭作為第二被告的代表簽字后,也順便叫我的當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劉旭,我的當事人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任何行為。

  2、對于爭議標的的31個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落實工程承包以前,我的當事人想掛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覺得利潤不高,就將工程轉承包給了我的當事人,第一批11個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600元(含稅收和費用),第二批的20 個就按照每畝7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以至于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認,因此,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就只是轉承包關系。

  3、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

  由于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認,因此,在我的當事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凡是標明屬于第二被告的權利義務就都轉為我的當事人來享有或承擔,對第二被告沒有約束力,但是,我的當事人對原告所履行的權利義務只能在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對我的當事人履行的權利義務范圍內進行。

  在轉包給原告的兩批項目中,我的當事人只是每畝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給原告了。因此,轉包給原告的第一批11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500元(含稅收和費用,即所有稅收和費用都由原告承擔),第二批的20 個項目就按照每畝6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

  4、進度款支付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轉承包來后,第二被告就派陳陟作為代表對整個工程進行監(jiān)督,并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我的當事人給陳陟說:“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xiàn)在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羅永明、龍濤、陳昌華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5、工程驗收情況。

  原告對我的當事人說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當事人請相關部門來驗收。經相關部門驗收的結果為所有項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規(guī)定進行整改。我的當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時進行整改,原告叫龍濤只對其中的幾個點做了整改,上級主管部門來看過后,讓再次按規(guī)定進行整改,原告卻以種種借口一直拖著

  不去整改,并說“我情愿不要那幾個點的面積”。因為上級來看的是我的當事人的全部工程,為了不影響全部工程的驗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當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須要整改才行,他說他在威寧的工程把錢占用了,資金很困難。為了顧全大局,我的當事人自己出錢找施工隊去進行了整改,最后才通過驗收。

  6、結賬情況。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我的當事人來結賬,針對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我的當事人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6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收和費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750(裸包單價)等于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了28838.05元,F(xiàn)已全部結清。

  我的當事人結賬后,就立即通知原告來結賬,原告來后,知道已經超支了,就說他要與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說,隨即就走了。過了大約五六天后,我的當事人聽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說,原告打電話給他說:要起訴。以后就沒有再與我的當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聯(lián)系過。

  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的結賬應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5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費和費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650(裸包單價)等于401459.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709048.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第一、由于原告與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是在姑開鄉(xiāng)時就認識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憑借熟人的條件盡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陳陟要預付款或是請幫

  借款后用工程款來抵。導致,在第二被告對厙東關鄉(xiāng)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人員預支的進度款中,預支給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請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幫他借10萬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諾將所借10萬和從借款之日起到厙東關鄉(xiāng)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工程款結清時止的利息作為厙東關鄉(xiāng)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的預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個月的利息)的借條。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陳昌華所打的22000元借條。因為原告欠白泥村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的民工工資,農民工已多次到厙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反映:“要求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從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厙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白泥村委會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處理好。經厙東關鄉(xiāng)政府領導和白泥村支部書記陳昌華電話與原告聯(lián)系,原告同意從該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幣在陳昌華支書的賬上,由陳昌華支書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條給陳昌華。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給我的當事人方,由我的當事人方轉給陳昌華后,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就要求陳昌華把原告打給他的借條直接轉給我的當事人方,視為我的當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預付款給原告。

  8、違約責任。

  本答辯狀上述第5項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項目當時都沒有通過驗收,也不按要求進行整改。依據(jù)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之規(guī)定,乙方(原告)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任務、保證工程順利通過驗收的,應向甲方(羅平)支付每項目20xx元的違約金,然而,該合同中的11個項目都未通過驗收,原告應向我的當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00元的違約金,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另外的20 個項目,雖然我的當事人沒有與原告簽訂合同,但是比照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簽訂的這

  20個項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當事人與唐軍、丁紅所簽的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規(guī)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發(fā)包方有權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我的當事人對原告的這20個項目的總工程款為401459.50元,違約金就應為401459.50X10%=40145.95元,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原告總共應向我的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對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據(jù)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按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當事人通知原告結賬之日起計算至退還之日止。

  綜上所述,第二被告在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承包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我的當事人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對于該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現(xiàn)在,原告已超支,且違約,還找借口不來結賬。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一被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擔62145.95元的違約金,將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還給我的當事人。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范文四:民事訴訟答辯狀

  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為代理答辯,現(xiàn)在我根據(jù)案件事實、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答辯如下:

  1、工程先開工后補簽合同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xiāng)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xiāng)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后,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fā)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后(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后才簽。)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為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

  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我的當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且簽字后,順便讓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作為我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3、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轉承包關系。

  在向厙東關鄉(xiāng)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后,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系,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簽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并不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5、我的當事人預付工程進度款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后,就派陳陟代表我的當事人對整個工程進行監(jiān)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關的進

  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說:“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xiàn)在為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伙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結算情況。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稅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xiàn)已全部結清。

  總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xiāng)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時作為我當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的任何行為。我的當事人與第一被告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并不是什么掛靠關系。在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簽合同時,第一被告也沒有持有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關資料,第一被告的行

  為并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唐明晉

  20xx年8月30日

  范文五: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學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級中學校長,單位地址:十八里堡鄉(xiāng)十八里堡村

  被答辯人:吳天虎,男,漢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家庭住址:古浪縣十八里堡鄉(xiāng)黃泥崗村四組。 答辯人因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免除學校關于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吳天虎與被告王成龍系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同班同學。20xx年6月9日晚自習后,原告與被告因為瑣事發(fā)生矛盾糾紛,被告進入原告宿舍對原告實施了毆打,事后學校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了解,并準備妥善處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龍事發(fā)第二天即離開學校,不知去向,來學校多次與被告王天才聯(lián)系,試圖協(xié)調處理此事,但最終沒有結果。此事后經古浪縣公安局黑松驛派出所調查在案。在此期間,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經到古浪縣人民醫(yī)院、武威市腫瘤醫(yī)院、蘭大第二醫(y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和手術。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十八里堡初級中學作為教育教學機構,對于該案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責任。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范文六:民事訴訟答辯狀范例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xiàn)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zhèn)騰飛實業(yè)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xiàn)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jù)、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shù)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jù)《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jù),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20xx—20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guī)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43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依據(jù)《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海南數(shù)據(jù)8293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海南數(shù)據(jù)2556.56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24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蹲罡叻ń忉尅返诙粭l有規(guī)定,護理費用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shù)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

  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jù)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jù)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币虼,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shù)恼J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jù)保險有關規(guī)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范文七: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xiàn)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xx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xié)議,并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協(xié)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xié)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xié)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xié)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jù)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yè)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yè)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范文八: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jù)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11

  答辯人:劉,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xx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與劉于x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年與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xiàn)有房屋應歸劉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yōu)閲型恋兀?所以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jù)《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xié)議規(guī)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xié)議,但根據(jù)《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與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xx法院

  答辯人:劉

  x年3月18號

民事訴訟答辯狀12

  第三人:XXX 女 46歲 住揚州市廣陵區(qū)XXXX鄉(xiāng)龍泉村大一組27號

  原告:XXX住所:揚州市東方國際食品城XXXX室

  被告: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揚州市揚子江中路746號

  原告XXX因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xx】第XXX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jù)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fā)部(廣陵區(qū)XX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ㄒ)、20xx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XXX(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ǘ、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10 月 9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13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 年齡___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年×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小孩出生后,使我們的感情越發(fā)的深厚。后來由于經濟問題我們偶爾發(fā)生爭吵,但從未向原告所述打過原告。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2、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要求小孩隨我生活并撫養(yǎng),由被答辯人每月支付小孩撫育費×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撫育費××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F(xiàn)在××小學上學。由于被答辯人常年在外,與小孩相處較少,為了不影響小孩的生活和學習,小孩應隨答辯人生活為宜。

  小孩××現(xiàn)正在上小學,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已高達××元,隨著小孩的成長,各方面費用都要增加。被答辯人的收入較高,而答辯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較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钡囊(guī)定,原告每月應支付小孩撫育費××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元。

  綜上,答辯人認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14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一、按原告起訴書中的陳述內容,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jù)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辯人轄下______的客戶,經營_____行業(yè)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經營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貿款票據(jù)抵頂了______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個月的攤位費______元。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懇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民事訴訟答辯狀15

  、 (男方)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解德祥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lián)運阿克蘇項目部 職業(yè):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zhèn)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huán)英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

  職業(yè):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zhèn)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huán)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yǎng),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yǎng)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20xx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楹蠓蚱薷星椴缓茫瑸榱苏麄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于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

  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xù)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wěn)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wěn)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yǎng)。

  此致

  巨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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